近年來,太原中院以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為主題,探索“執破協同”工作機制,大大緩解普通“執轉破”案件審理周期長、處置成本大、強制措施乏力、程序不可逆等桎梏,實現“僵尸企業”有效出清,解決終結本次執行案件存量多、負擔重的問題。
一、“執破協同”如何運行:司法審計 + “三預”
1.設立執行不能企業名單
太原中院把歷年累積在終本案件庫的“僵尸企業”統計造冊,安排專門團隊動態管理,供兩級法院立案、審判、執行部門檢索使用,先易后難審查企業履行能力和再生能力,實現靶向發力,有序出清,不僅減少終本、在執、在訴案件基數,還達到糾紛多元化解功效。
首批名單就篩選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被執行企業215家,涉執行案件達13006件。其中,決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轉入破產清算后,終結相關訴訟執行案件39件,同時還可化解1000多起潛在的訴訟執行案件。
2.啟動集中管轄后批量審計
太原中院將執行不能名單庫中分散的案件統一提級管轄,按照申請標的對企業分類打包,批量啟動司法審計,由執行部門對審計結果分析,更科學精準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逃避債務行為,是否符合破產審查條件。
2022年,統一提級管轄案件2766件,已分兩批審計16家企業,涉及關聯終本執行案件1165件,決定繼續執行997件,已決定執行轉破產審查的企業9家,涉及關聯終本執行案件756件,標的額達11.35億元。
3.指定臨時管理人,開展“預和解”“預清算”“預重整”
太原中院根據日常工作業績,從全省管理人名冊中篩選臨時管理人,健全培養管理制度,引導臨時管理人充分熟悉“執破協同”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對符合轉破產審查的企業,執行階段就提前開展工作,與有和解意向的組織協商清償方案;
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財產狀況清楚、案情簡單的案件,協助法院將資產快速變現,快速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對因財務、技術、管理等原因陷入困境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被執行企業,提前進行重整可行性識別,招募有意向的戰略投資人商談重整事宜,提高重整機率。
二、“執破協同”如何銜接:訴前+措施+成果
1.做好訴前銜接
鼓勵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機構發揮專業優勢。在訴前階段,幫助相關案件當事人達成庭外和解或重整方案。在轉入破產審查后給予其司法確認,實現訴訟與非訴訟實質性對接。
2.做好措施銜接
執行階段對被執行人的保全、評估、審計程序延續到破產程序使用,大幅提高破產工作效率。對于債權債務關系簡單、財產明確的案件,在執行階段啟動財產處置程序,將變現款保留在破產清算中進行分配。
3.做好成果銜接
在執行過程中選定的臨時管理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仍符合條件的,可指定為破產管理人;執行程序中形成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在破產程序中轉化使用;執行中產生的審計費用、評估鑒定費用、臨時管理人費用作為破產費用進行清償。
三、“執破協同”如何保障:制度+基金+組織領導
1.建立規章制度,打破內生阻力
先后出臺《關于辦理“執轉破”案件的流程指引》《民事強制執行中司法審計工作指引》《太原中院破產審判專項援助資金使用辦法》等多個規范性文件,確定“執轉破”案件適用范圍、案件移送流程,為執破協同提供制度保障。
2.設立專項基金,保障履職動力
太原中院通過爭取政府財政撥款、按比例提取管理人報酬、鼓勵利害關系人預付等方式設立破產專項基金,解決“三無”企業和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難題,提升管理人對無財可執、無財可破案件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為執轉破提供資金保障。
3.加強組織領導,凝聚工作合力
成立“執破協同”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整體工作,融合破產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組成合議庭,統一辦案理念,凝聚工作合力。同時,考慮“執轉破”案件審判難度大、事務雜、問題多的客觀實際,合理確定考核權重,充分調動團隊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為執破協同提供人員保障。
來源:太原中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