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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平安建設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發表時間:2023/02/13 來源:山西政法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靳萍 審核人:申末娥

          《山西省平安建設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公告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山西省平安建設條例(草案)》。初審后,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擬提交2023年3月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發送電子郵件至fgyc211@163.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址:太原市迎澤大街319號

          郵編:030073

          信封上請注明《山西省平安建設條例(草案)》征集意見。

          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23年2月24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2月10日


          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平安建設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平安山西建設,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維護社會長治久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平安建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專項治理相結合。

          第四條  平安建設的主要任務是維護政治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網絡清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本行政區域的平安建設工作。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平安建設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平安建設工作。

          第八條  平安建設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平安建設法律、法規;

          (二)貫徹落實上級平安建設管理機構的部署;

          (三)協調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工作;

          (四)定期分析平安建設形勢,協調解決平安建設重大事項和問題;

          (五)開展平安建設督導考核、表彰獎勵工作;

          (六)落實其他平安建設工作。

          第九條  各級國家機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建設工作機制,履行平安建設職責,推動平安建設工作,向同級平安建設管理機構報告平安建設履職情況,并完成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任務。

          第十條  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完善內部平安建設工作制度,明確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平安建設工作,完成下列任務:

          (一)維護政治安全,積極參與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防范非法宗教和各類邪教組織活動,協助做好相關人員教育轉化;

          (二)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高本單位人員法治意識;

          (三)健全內部治安防范制度,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開展內部人民調解,排查調處矛盾糾紛;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單位吸毒人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對象和不良行為青少年等重點人群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和應急演練;

          (七)參加所在地平安建設,接受所在地平安建設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十一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作為平安建設的工作平臺,其工作任務是:

          (一)推動平安建設基礎工作信息化、規范化、精細化;

          (二)排查、化解各類治安隱患、矛盾糾紛、安全隱患;

          (三)組織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四)開展其他平安建設工作。

          第三章  維護政治安全

          第十二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防范和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邪教活動以及其他危害政治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動員、組織人民群眾依法防范、制止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政治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維護公共安全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社會面治安防控網、重點行業治安防控網、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治安防控網、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防控網、信息網絡防控網建設,構建立體化、法治化、專業化、智能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第十六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對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在辦理案件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書面提出意見和建議,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

          第十七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專項治理與系統治理相結合,與反腐敗相結合,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懲防并舉,標本兼治,推進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應當堅持和完善服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吸毒人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對象、流浪乞討人員和不良行為青少年等重點人群的服務與管理。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應急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管制器具、特種設備、易燃易爆品、危險化學品、生物危險品、民用爆炸物品等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處置、出入境的監督管理。相關企業應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商業中心、大型活動舉辦場所、公共交通、水電油氣暖設施、通信設施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配備安防人員和設施設備,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防控能力。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常態化治理安全生產隱患,健全預防與應急準備、災害事故風險隱患調查及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救災等工作機制,推動應急管理體系和本質安全能力建設。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疫情防控和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工作機制,提供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物資儲備和科技支撐,依法打擊涉疫情違法行為,提高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食品藥品相關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藥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安、交通運輸、郵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物流、寄遞企業履行安全檢查責任的監管,督促指導物流、寄遞企業落實安全檢查制度。

          物流、寄遞企業應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收件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等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安、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幼兒園)平安建設工作機制,開展校園(幼兒園)及周邊綜合整治。

          學校應當建立并落實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師生心理健康教育,聘任法治副校長,開展法治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鐵路護路聯防工作,加強鐵路護路聯防隊伍建設,開展鐵路沿線安全隱患排查和治安整治,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維護網絡安全

          第二十七條  網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打擊危害網絡安全、擾亂網絡秩序和利用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等行為,建立完善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網絡空間治理,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第二十八條  網信、公安、工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網絡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保障網絡數據安全和用戶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條  網信、公安、金融、教育、市場監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依法打擊電信網絡詐騙以及上下游關聯違法犯罪,加強對電信企業、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的監管,開展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教育。

          電信、金融、互聯網等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風險防控責任,建立健全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

          第六章  社會矛盾化解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防范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社會穩定形勢,加強風險隱患治理和處置。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重大活動,決策前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與評估,提出風險防范化解預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促進社會矛盾糾紛化解。

          第三十三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應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機制,依托家庭、村(社區)、單位、社會力量,預防化解婚姻家庭糾紛。

          第七章  基層社會治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完善基層社會治理平臺,提高基層組織、基礎工作、基本能力建設水平,夯實平安建設根基。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化服務管理機制,加強網格員隊伍建設,發現安全隱患、化解矛盾糾紛、宣傳政策法規、服務人民群眾。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應對突發事件。

          第三十七條  各級平安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層平安創建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平安創建活動,完善創建標準,強化考核驗收,擴大平安創建覆蓋面。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完善社會心理服務人才培養機制,建設基層社會心理服務平臺,加強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指導、咨詢服務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村(社區)平安建設聯防聯控等工作制度,推動平安建設相關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促進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納入法治宣傳教育規劃。

          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按照普法責任,開展平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承擔平安建設公益宣傳責任,開展平安建設宣傳報道。

          第四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加強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積極參與平安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公民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支持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對公民的見義勇為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保護。

          第八章  考核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各級平安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建設考核評價機制,制定考核評價標準和量化指標體系,強化考核結果運用。

          第四十三條  各級平安建設管理機構對在平安建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組織違反本條例,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責任的,可以由上級平安建設管理機構,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報、約談、掛牌督辦、重點管理、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平安建設管理機構行使一票否決權,其他平安建設管理機構有一票否決的建議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地區和單位予以一票否決:

          (一)發生危害政治安全案事件的;

          (二)不重視平安建設,相關工作措施落實不力,基層基礎工作薄弱,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發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平安建設工作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

          (六)對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等,整治成效不明顯或者出現反彈的;

          (七)因平安建設工作不落實,引發重大網絡輿情的;

          (八)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對受到一票否決權制處理的地區、單位,在作出決定一年內,取消該地區、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取消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一年內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

          第四十六條  對一票否決決定不服的,被否決者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向作出否決決定機構的上一級平安建設管理機構提請復查;受理復查的平安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復查要求之日起30日內復查完畢,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由省級平安建設管理機構作出最終決定。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拒不履行平安建設工作職責或者在平安建設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山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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