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記者 真勒索
案情簡介
自2017年起,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從忻州市忻府區準備無人機等作案工具,駕車到山西多地假借“記者”身份獲取洗煤廠等相關廠礦、企業的負面新聞后,先后14次以曝光負面新聞為由要挾他人給予財物,共計21.4萬元。
審理經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記者身份,以曝光負面新聞為手段,先后四次強索他人錢財 10萬元,依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和法律,忻府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薛某某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某認罪認罰,并未提出上訴。
后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又對被告人薛某某可能尚存的犯罪進行進一步深挖,2022年6月27日,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檢察院又對公安機關深挖出的薛某某的犯罪事實向忻府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前述手段敲詐勒索錢財 11.4萬元,故依據刑法,將新查明的罪行判處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并與已經生效的罪行實行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12月16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冒記者身份,以“報道”被害人或被害單位存在負面新聞相要挾,使被害人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向其持有的銀行卡轉款,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此類行為不僅嚴重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利,同時還擾亂新聞媒體行業的工作秩序,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有序。通過對本案的審理,有力打擊了利用新聞媒體工作人員身份進行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有效維護了新聞媒體行業秩序。此案例也提醒廣大企業經營者,生產活動應以合法合規為前提,只有自身無懈可擊,才不會留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如若遇到類似的敲詐勒索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忻府區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