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記者?徐鵬
為了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擴大城鄉就業,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近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海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包括總則、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創新創業、服務保障、監督檢查和附則,共計七章四十三條,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立完善工作機制
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在管理體制、財稅支持、創業創新等方面都提出新的要求和措施。
隨著國內外經濟發展形勢發生深刻復雜變化,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對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抵御風險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青海省委、省政府出臺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固化,《條例》的出臺加強了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和保障。
《條例》對中小企業的范圍作了較為清晰的劃分,明確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
針對目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條例》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服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對誠實守信的中小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便利和優惠。
加強資金支持和融資促進
為滿足中小企業資金需求,《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h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專項資金,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
同時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于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在續貸周轉資金池的設立與使用問題上,《條例》要求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續貸周轉資金池。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續貸周轉資金池。中小企業續貸周轉資金池用于成長性高、創新能力強、信譽優良的中小企業續貸周轉資金需求,降低企業續貸成本。
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突出問題,《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會商機制,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等一系列融資促進措施??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條例》還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授信盡職免責規定和績效考核方案,提高金融服務水平。比如,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授信制度和信貸流程,創新信貸產品,合理設置貸款期限,發展免擔保、免抵押的信用貸款業務,擴大中小企業信貸投放,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
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
為更好地引導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業孵化機構發展、大力培育創業主體,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產業“四地”建設,引導中小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關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補助、補償、獎勵等措施,鼓勵建設和創辦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孵化基地,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創業輔導、研究開發、管理咨詢、融資和市場開發等服務。
在培育創業主體上,《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創業主體,鼓勵和支持科研人員、大學生、返鄉農民工、退役軍人、歸國和外籍人員等參與創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經單位批準,可以到中小企業掛職、兼職、參與項目合作或者離崗創辦中小企業,其間,其工資、社會保障等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或者與單位簽訂的協議執行。
為培育具有成長性的生態型、科技型、資源節約型等中小企業,《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開展技術、產品、管理和商業模式等創新。
此外,《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建立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關系,推進聯合開發和技術攻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共享實驗平臺和設施設備。對提供開放共享平臺的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加強中小企業服務保障
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服務保障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內容。為更好地營造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投資融資、信息咨詢、人員培訓、對外合作等服務,并對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應急援助救濟機制等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的項目、技術、供需等交流活動,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系統。鼓勵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方式開展合作,提高企業協作水平??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境內外各類展覽會及貿易促進活動,利用電子商務等方式,開拓國內外市場。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補貼、培訓、實習、推送就業政策和崗位信息、舉辦校企招聘活動等措施,為中小企業提供人員招聘、人才引進、職工培訓、素質測評、專業輔導等服務。支持通過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為中小企業定向培養技能人才,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幫助和支持中小企業引進人才,為中小企業引進的高層次、高學歷、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提供職稱評審、住房、落戶、子女入托入學、配偶就業、醫療保障等方面支持。
在建立健全應急援助救濟機制上,《條例》明確,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遭受突發事件影響情況,及時采取救助、補貼、減免、安置、信用救濟等措施,幫助企業恢復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