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于戀愛關系中的情侶之間
經常會通過特定的節日送與對方禮物
或者直接在微信轉賬紅包
可一旦雙方分手
很多情侶就“因愛生債”
要求對方返還
戀愛期間的支出費用
導致不少情侶在分手之后追要財物,甚至對簿公堂。
那么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后能否要求返還呢?
典型案例
2022年初,小陳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雙方開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小陳經常在張某生日及各種節日時向對方微信轉賬1314.52元、5200元等數目以示愛意,后因性格原因,2022年11月,小陳與張某解除戀愛關系,這是,小陳要求張某返還其同居期間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給陳某的“戀愛”款項,張某表示不同意返還,小陳遂一紙訴狀將昔日戀人告上了法庭。
上述故事中,小陳主張與張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主要證據是雙方微信轉賬記錄,但記錄中并無明確表示是借貸關系,二人互相轉賬共計五十余次,而且選擇轉賬金額的數目多是表達愛意的具有特殊意義數額的數字,結合雙方陳述從相識到相戀的情形,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因此小陳要求張某返還相應款項的請求應不予支持。
那么戀愛期間的所有轉賬都會被認定為“贈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戀人這種特殊的關系中,為了表達愛意和升溫雙方感情會經常發生有特殊意義的轉賬、發紅包等行為,如“520”“1314”等,或者在特定節日的轉賬,如“2月14日”“七夕”等,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會被認為無條件的贈與行為,兩人結束戀愛關系時,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無法得到支持。
但是如果雙方具有借貸的合意(表現為借條或在轉賬時備注上此為借款),并已實際支付,那么即便是在戀愛期間,雙方在法律上也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基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無論是在戀愛期間還是分手后,出借人要求返還借款的,借款人都應當予以返還。
法官寄語
熱戀中的情侶,在經濟往來時一定要注意確認大額轉賬的性質,如果涉及到借款,建議在轉賬時進行備注,或者簽訂借條等書面憑證,以減少后期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另外,戀愛是甜蜜的,戀愛中的男女應當樹立正確的戀愛觀與婚姻觀,轉款一方不應以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基礎,收款一方也不應將婚戀作為獲取財物的正當途徑,在戀愛過程中建立真誠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婚戀幸福的根本。
來源:忻州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