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正式實施以來
長治公安全力落實相關法條法規
依法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
以實際行動守護群眾“錢袋子”
先后開出6張“反詐罰單”
......
案例一
2022年12月14日,長治市公安局故縣分局接到涉詐線索:朱某等人利用GOIP設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活動。辦案民警快速鎖定了嫌疑人,打掉了這個違法搭建GOIP設備的團伙,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7名。
經查,自2022年11月至12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朱某、周某和楊某在長治市潞州區出租屋內架設GOIP設備,以幫助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三人共非法獲利一萬余元,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人楊某、李某、朱某、劉某4人將實名辦理的網絡寬帶路由器提供給他人使用,從中非法獲利數千元不等。楊某等4人的行為已違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上述4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案例二
長治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民警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某網絡交易平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行為人李某利用該平臺收集大批量手機號碼,并搜索出手機號對應的微信、QQ號碼,將微信、QQ號碼加為好友后拉入指定微信、QQ群內,從中非法獲利3477元。
李某的行為已違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沒收其違法所得3477元,并處罰款3477元。
案例三
2023年2月13日,武鄉縣公安局接到線索:李某名下的一張銀行卡系涉案卡。民警迅速開展線索核查工作,發現這張涉案卡流水有頻繁入賬、出賬,涉及全國多起詐騙案。
經查,違法行為人李某于2023年1月29日,向他人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并在對方實施犯罪活動時提供了銀行密碼、手機刷臉驗證等幫助,該卡涉案資金流水共計18萬余元,李某從中非法獲利1900元。
李某的行為已違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武鄉縣公安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1900元,并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1900元的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幫助:
(一)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二)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
(三)其他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幫助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三十八條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示
請大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妥善保管好個人的身份證、手機卡、銀行卡
不出租、出借、出售
不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幫助
不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
若發現買賣“兩卡”行為
請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來源:平安長治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