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晉城市開始發放新一輪惠民消費券,本質上是讓利于民,激發消費活力,拉動經濟發展。
但是,有一些人卻打著“薅羊毛”的幌子,利用監管、技術漏洞,將消費券套現、交易,獲取利益。
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案件回顧
范某經營著一家小超市,為了增進超市收益,他申請注冊成為了政府消費券合作商家。
正滿心期待著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來小店消費,不料一通電話打亂了范某原本的計劃。
很快,范某的賬戶上便收到了100元,范某也按照約定將95元轉回給姜某。
輕輕松松便獲得了5元,嘗到甜頭的的范某當下便和江某達成了合作,約定每套現100元消費券,范某可得到抽成10元。
就這樣刷了幾單后,范某心里直犯怵,于是決定取消合作。但江某提出增加返利,每單給范某15元,禁不住利潤的誘惑,范某和江某繼續開展合作。
除此之外,謝某也曾主動找上范某,以同樣的手段套現消費券騙取政府補貼。范某分別伙同倆人套現消費券334張,騙取政府補貼16700元,并從中獲利5745元。
經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補貼,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范某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定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一千元。
法官提醒
消費者應合理合法使用政府消費券,遵守相關規則,不得進行轉讓、刷單、拆單、套現等行為,支持使用消費券的商家也不應參與套現等虛構消費事實的情形,這樣才能讓消費券發揮出真正的作用和價值。
虛構消費事實,套取消費券,騙取政府消費補貼并從中牟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涉嫌詐騙罪,或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如果數額不大、情節不嚴重,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將可能被拘留或罰款。
來源: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